有关房屋价值超出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继续作为裁判分配价款的依据?|最高检抗诉的离婚案
有关房屋价值超出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继续作为裁判分配价款的依据?|最高检抗诉的离婚案
从最高法最新判决,看离婚涉房产分割案件的疑难问题及裁判规则
——张某、翟某离婚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纠纷 离婚房产分割 房屋价值及归属争议 房屋评估价格
【要点提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导读】
难离婚,离婚难,打官司历时十四年;
婚易离,房难分,最高检抗诉为较真;
亲难断,理不乱,最高法终审化周全。
梳法析理,精彩纷呈,经典裁判,推荐!围观!速览!
【本案背景】
张某诉翟某离婚纠纷案:
1、2007年1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一审)
2、2007年11月,张某再次起诉离婚,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准予离婚判决;(一审)
3、翟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8月5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发回重审)
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重审一审离婚判决;(重审一审)
5、翟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二审维持离婚判决;(重审二审)
6、翟某不服,申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提审)
7、2013年1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的二审判决;(再审)
8、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抗诉)
9、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裁定,决定提审本案;(申诉/提审)
10、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本文解析案例):【后文揭秘...】。(申诉/再审)
【当事参与方信息】
原告:张某(被上诉人、被申诉人)
被告:翟某(上诉人、申诉人)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翟某、张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张1。张某婚前在其单位分有住房一套,1999年11月29日张某交房款2万元,12月31日交房款1万元。2002年6月6日,该房经房改认定其价值为26305.58元。在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该房屋价值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为82000元,双方均无异议。
涉案房屋现由张某居住使用,院内30平方米的平房是张某自力建造,没有房产证。该房屋价值评估为82000元,评估报告载明“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本报告出具之日起半年,即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但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及估价对象房地产本身的物理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且这些变动会对估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估价对象房地产重新进行评估”。
翟某提交2015年11月20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7日教育局、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身体多病,经济困难,无房居住,应予照顾。
张某于2013年11月登记再婚,女方无正式职业,婚后育有一子,父母与其一起居住。截止2014年2月,再审判决支付给翟某的房屋补偿款41000元,张某已支付4万元。2016年4月27日的《调解笔录》记载,翟某现在租房居住,按照翟某的现有条件,其可以申请廉租房,但因太远不便于上班而未申请。
张某诉请:1.与翟某离婚;2.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由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第一次)
不准原、被告离婚
【一审】(第二次)
一、准予张某、翟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1由张某抚育,翟某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440元,自2008年3月至张1 1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
【二审】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重审)
一、张某、翟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1由翟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自2010年2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15日以前支付。
三、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翟某房款13666.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审】(重审)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张某、翟某离婚;二、婚生子张1由翟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自2010年2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15日以前支付”;
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三项为: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翟某房屋折款4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再审|提审|高法】
维持二审判决。
【申诉|抗诉|再审|最高法】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一、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房屋估价结果是否可以继续作为裁判分配价款的依据?
最高检抗诉认为,再审判决依据评估报告来认定争议房价值为82000元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重新评估分割。房屋估价的时间节点是2009年1月13日,有效期为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而本案重审判决作出日期是2010年1月29日,距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截止日已超过三个月,不应再作为认定房屋价值的证据使用。况且,本案诉讼时间长达六年,在这六年期间房地产增值较大,超过有效期后,尤其是本案2013年再审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及估价对象房地产本身的物理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动足以对估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2009年1月16日作出的评估价格已不能反映再审终审时的房屋真实价值,应当重新评估,尤其是在翟某就此问题不间断上诉、申请再审,判决并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再以2009年1月16日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进而判决张某给翟某的补偿金额侵害了翟某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再审审查后认为,依据当时的评估报告确定双方争议期间的涉案房屋价值符合法律规定。翟某、张某离婚时仅有一套住房,双方在诉讼中均要求取得房屋且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规定,在双方均未提出过竞价要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评估报告系一审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双方争议期间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涉案房屋价值也是根据双方争议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庭开庭质证的时间在有效期范围内,且质证时双方对评估报告并无异议。翟某在重审判决后、2010年2月4日提起上诉时,对评估报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便到现在为止,翟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现评估报告规定的可以重新评估的情形。由此表明,当时的评估报告对双方争议期间的涉案房屋的估价是客观合理的。因此,原审判决对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翟某仅以重审判决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三个月做出即认为评估报告不应再作为认定房屋价值证据使用的申诉理由,尚不足以推翻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不予采纳。
二、女方独自抚养子女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难,最高检支持抗诉,最高法为何不调整房屋分配给男方的判决结果?
【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相关文章】
更多“离婚纠纷”相关文章(点击标题可阅读全文):
1、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出资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购房?
简介: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在购买房屋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后登记结婚,应认定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2、将婚前家庭共有房产更名为一方,离婚应视作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简介:涉案房屋系配偶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登记于其名下。虽通过更名协议将房屋更名到配偶另一方名下,但,可以认定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行为系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非将婚前财产转化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故,应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分割,法院可依审计报告的股权价值确定折价款!
简介:审计单位具有相关资质,经法院委托,根据当事人所确定的审计期间,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的审计,所出具的公司所有者权益(折价款)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法院可据此确定分割股权折价款。
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简介:本案离婚纠纷涉及的该套房产为男方以个人财产婚前购买所得,但婚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只不过直接过户为女方一人名下,双方就该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依登记为准,且男方将该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其当时认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5、《离婚协议书》是否对所涉房产进行了分配?一方户口迁出是否影响取得宅基地房屋?
简介:根据地区的习俗,按照合同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就涉诉宅院所立的文书中,所谓“为业”应指父母在世时将其所有的房屋等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农村房屋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涉诉宅院的分配也已实际履行,故夫妻双方通过父母的“分家”行为取得对涉诉宅院的所有权。双方离婚协议书中未就涉诉房屋进行分割,女方也没有放弃涉诉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户口迁出行为,不影响对涉诉宅院房屋的权利。
6、离婚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须提出评估申请并预交评估费,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简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形成的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份,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内须提出评估申请并预交评估费,否则,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7、当事人可诉请离婚、分割共有不动产,其他财产(股权)另案处理?!
简介: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简介:离婚夫妻双方仅有一处房产,一般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判归抚养子女的女方所有,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作者简介】
版权公告
东卫•张涛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公司非破产清算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探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现状探析--以北京地区1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夫妻离婚约定财产(房产)赠与子女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探析
☞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分割,法院可依审计报告的股权价值确定折价款!
☞婚前宅院婚后拆迁,所得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面积价差怎样给付?
☞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已支付的100万元属购房款,应全额返还!
☞用同事购房指标购买单位房改房10余年,还能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过户吗?